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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夫離婚前外遇 案件過追溯期判前妻敗訴

【自由時報】台北市一名蔡姓女子,與結縭21年的前夫離婚後,才發現前夫曾跟另名女子阿娟(化名)發生性關係,且一次就讓對方受孕產下私生女,年初她憤而向2人提告求償300萬元,不過台北地院審理後,依當年的孕婦健康手冊推算出阿娟受孕時間,認定全案已逾請求時效,判蔡女敗訴,仍可上訴。

蔡女與前夫於民國81年結婚,102年上法院調解離婚,但後來她才發現前夫在這段婚姻之間,曾與女子阿娟發生性關係,並讓阿娟在94年8月間產下一女,且2人疑似一直保持聯繫,她認為這顯然是婚外情,今年1月到台北地院提告,向阿娟及前夫求償300萬元。

但阿娟喊冤表示,她與蔡女前夫確實在一次聚會中喝醉酒而發生關係,且一次就懷了孩子,但當時她根本不知男方已婚,也沒有告知懷孕,直到100年間小孩要上小學,她才要求男方認領孩子。

台北地院認為,侵權賠償的請求權在侵權行為發生10年後就消滅,依當時蔡女的產檢紀錄來推算經期,其受孕期間應是在93年12月間,距離今年1月份蔡女提告,正好已超過10年。

至於阿娟與男方雖有聯繫,但法官考量兩人有工作上的合作關係,通話時間也不長,難以認定是婚外情,因此判決蔡女敗訴。

來源:自由時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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